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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年08月31日 23:36
    
    关于对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你单位系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科技”)110万股,交易金额5189.8万元。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单位在楚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即“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楚天科技公告本警示函。
      如对我局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5年8月21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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