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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94号【发布日期】 2015.06.23【实施日期】 2015.06.23【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体育综合规定【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2.10927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9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3日 贵州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的管理,规范申办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运会是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体育局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州(含贵安新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承办,省有关部门协办的全省最高规格的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第三条 省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会期原则上8-10天(包括开、闭幕式),具体天数由承办单位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安排。 第四条 举办省运会,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压缩运动会规模和经费支出,简化开、闭幕式。 第五条 省运会竞赛项目主要在承办地举行,少数项目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市、州举行,但原则上7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集中在承办地举行。因场地设施条件有限不能在承办地进行的竞赛项目,承办地应提出解决办法。 第六条 举办省运会要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确需新建的,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不得以筹办省运会名义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承办省运会应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转省体育局提出意见。 第八条 申办省运会的市、州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广大群众大力支持; (二)保障省运会所需经费,具有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 (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为省运会参加者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食宿、交通等保障,具有同期接待5000-7000人次的能力; (五)具备正式训练、比赛条件的现有体育场馆设施数量达到赛事总体数量要求的70%以上; (六)具有协调异地比赛并承担异地比赛所需经费的能力; (七)具备符合竞赛组织工作基本需要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讯、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 (八)具有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办赛经验; (九)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 (十)环境优美,生态宜居。 第九条 承办省运会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承办地政府、体育彩票公益金共同承担,并积极寻求社会赞助作为补充。重点用于比赛场馆维修改造、赛事活动开展、参赛人员接待、比赛期间安保宣传志愿服务等方面。 第十条 承办地享有与省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专有权利。 第十一条 申办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办地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于省运会举办当年4月3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届省运会的申办请示。申办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办地基本情况。市、州情概况,近3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气象条件、环境以及体育事业发展情况等。 2.竞赛基本条件。各项目安排方案及承担比赛的场馆相对位置示意图;现有基本满足训练、比赛需求的场馆现状,维修或改扩建后可以基本满足训练、比赛需求的场馆状况;拟新建的场馆规划及开、闭幕式主场地安排计划;比赛所需器材、设施、设备状况;不具备承办比赛条件的项目情况。 3.接待条件。省运会期间可使用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的地理位置、数量、床位、相关服务及工作用车的计划来源等情况。 4.经费保障。承办经费预算及经费保障方案等。 5.举办和参加有关重大体育赛事的经验和竞赛组织管理水平。 6.相关承诺。申办地人民政府为确保省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在人、财、物、交通、安全、环保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的承诺;对宣传省运会工作的承诺;对节俭办赛、廉洁办赛,维护省运会公平竞赛,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方面的承诺等。 (二)考察。省体育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省有关部门组成考察小组,按照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察。 (三)陈述。省体育局制定申办陈述会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召开申办陈述会议,采用申办地陈述,参会部门和单位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多票胜出的方式,提出省运会建议承办地。 只有1个申办地,且具备承办省运会的相应条件,即作为省运会建议承办地。 (四)确认。省体育局将省运会建议承办城市及考察陈述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承办协议。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体育局与承办地人民政府签订承办协议书,确保省运会顺利推进和成功举办。 第十二条 申办城市正式公布前,考察小组对各地申办内容保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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