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5日 09:59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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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下午14:45。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2016年8月24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
月24日(周三)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8月23日下午3:00至2016年8月2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
7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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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9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487,737,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13,102,410股的
48.142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5人,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483,387,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13,102,410股的47.71%。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4,350,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13,102,410股的
0.4294%。
3、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350,26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1,013,102,410股的0.4294%。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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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
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票 487,737,206 票。487,737,106 票赞成,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0 票反对;0 票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350,164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 %,1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丁明明、董萌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丁明明、董萌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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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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