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上银行--网上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存贷通业务须知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王丹

 

    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个人贷款存贷通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一)甲方在乙方系统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后,经乙方同意,可申请办理个人贷款存贷通业务。建立存贷通账户,与甲方在乙方申请的指定贷款相关联,乙方将在关联期间根据甲方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存款余额的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计算规则,为甲方计付一定的增值收益。

    (二)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存款余额是指乙方每日营业结束后其对应的存款账户中人民币活期存款的余额。

    (三)增值收益是指乙方在关联期间根据甲方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活期存款余额情况,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计算规则,为甲方计付并定期支付到存贷通账户的增值收益。

    (四)甲方在开立存贷通账户后,应先按照未抵扣贷款本金的状态先向乙方支付贷款利息,后获取增值收益。

    (五)本协议所称的“活期存款日利率”是指:

    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活期存款挂牌公告的基准利率;当基准利率为年利率时,应折算为日利率。

    第二条 存贷通账户

    本协议项下的存贷通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与乙方名下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

    乙方按年向甲方收取账户管理费,协议签订当年剩余月份不足一年或贷款剩余月份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三条 存款账户与贷款的关联

    甲方在乙方系统的贷款具备以下关联条件的,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甲方存贷通账户相关联:

    1. 存贷通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2. 甲方在乙方申请贷款后,至本协议签订时无逾期贷款本息未还。贷款存续期内还款记录优良,累计违约次数与已归还贷款期数之比小于 10% ,且不存在连续两期违约;申请本协议日时单笔贷款余额在 10 万元以上,剩余还款期限在 12 个月以上。

    如甲方贷款与存贷通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后,该贷款的本息全部结清(含提前结清)或还款账户发生变更,则从本息结清或还款账户变更之日起该贷款与甲方存贷通账户的关联关系解除。乙方从关联关系解除之日起停止向甲方支付增值收益。甲方有一笔以上贷款与存贷通账户建立关联关系的,其中一笔或其中数笔贷款解除与存贷通账户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他尚未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或变更还款账户的贷款与存贷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四条 增值收益的计算

    甲方可选择以下两种增值收益的计算方式:

    1. 固定比例

    2. 分段累进

    两种增值收益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一、固定比例

    乙方根据甲方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存款余额,按照下列标准按日为甲方计算增值收益:

    (一)当存贷通账户当日营业末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x 万元时:日增值收益= 0 。

    (二)当存贷通账户当日营业末存款余额大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x 万元时,如当日甲方名下的任何一笔贷款(包含不与存贷通账户相关联的甲方贷款)不存在逾期的,则日增值收益=(存贷通账户营业末存款余额-抵扣起点人民币 x 万元)× y %×(存贷通账户关联贷款的贷款利率-活期存款年利率) /360 ;如存贷通账户的关联贷款大于一笔,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贷款账户顺序(见申请审批表),按以上规定依次为各笔贷款计算“增值收益”,存款余额的起点不重复计算。

    (三)每笔贷款可享受增值收益额度的基数≤该笔贷款余额× y% 。

    例:客户名下有 A 、 B 两笔贷款,余额为 10 万和 15 万,抵扣顺序先 A 后 B ,存款余额为 23 万,贷款利率为 5.81% ,活期存款利率为 0.72% , x=5 , y=80% ,抵扣情况如下:

    15 万元存款抵扣贷款 A ,抵扣起点 5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进行抵扣,抵扣额度为: 5 × 0%+10 × 80%=8 万元

    A 贷款抵扣完毕后,客户获得的年增值收益为 8 ×( 5.81%- 0.72% ) =0.4072 万元,此时未进行抵扣的存款余额为 8 万元,按照抵扣起点不重复计算的规则,剩余存款按 80% 的抵扣比率抵扣贷款 B ,抵扣额度为: 8 × 80%=6.4 万元,年增值收益为 6.4 ×( 5.81%-0.72% ) =0.3258 万元,年总计增值收益为 0.4072+0.3258=0.733 万元

    客户对于未抵扣的 B 贷款部分继续支付利息。

    二、分阶段累进

    乙方根据甲方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存款余额和下列速算表,按日为甲方计算增值收益:

当日活期存款余额(万元)

抵扣比率( %

0-a (含)

0

a-b (含)

U

b (不含) -c (含)

V

c (不含) -d (含)

W

d (不含) -e (含)

X

e (不含) -f (含)

Y

f (不含) -g (含)

Z

g (不含)以上

100

   (一)当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活期存款余额小于或等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a 万元时:日增值收益= 0 。

    (二)当存贷通账户每日营业末活期存款余额大于抵扣起点人民币 a 万元时,则按照上表测算增值收益的数额。如存贷通账户的关联贷款大于一笔,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贷款账户顺序(见附件一申请审批表),按以上规定依次为各笔贷款计算“增值收益”,第一笔贷款增值收益计算完毕后,用剩余存款余额与第二笔贷款建立关联,并计入相应抵扣档次,抵扣起点不重复计算。

    (三)存贷通账户关联的每笔贷款可享受增值收益额度的基数≤该笔贷款余额。

    例:客户名下有 A 、 B 两笔贷款,余额为 10 万和 15 万,抵扣顺序先 A 后 B ,存款余额为 23 万,贷款利率为 5.81% ,活期存款利率 0.72% ,增值收益按下表计算:

当日活期存款余额(万元)

存款抵扣比率( %

0-2 (含)

0

2-5 (含)

10

5 (不含) -10 (含)

50

10 (不含) -30 (含)

60

30 (不含) -50 (含)

70

50 (不含) -70 (含)

80

70 (不含) -80 (含)

90

80 (不含)以上

100

    抵扣情况如下:

    22 万元存款抵扣贷款 A ,抵扣起点 2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进行抵扣,其余部分乘以各档次的抵扣比率,抵扣额度为: 2 × 0%+3 × 10%+5 × 50%+12 × 60%=10 万元

    A 贷款抵扣完毕后,客户获得的年增值收益为 10 ×( 5.81%-0.72% ) =0.59 万元,此时存款余额为 1 万元,按照抵扣起点不重复计算的规则,直接归入第二档次( 2 万 -5 万),按 10% 的抵扣比率抵扣贷款 B ,抵扣额度为: 1 × 10%=0.1 万元,年增值收益为 0.1 ×( 5.81%-0.72% ) =0.005 万元,年总计增值收益为 0.59+0.005=0.595 万元。

    第五条 增值收益支付

    (一)符合本协议约定收益支付条件的,在每月约定的收益支付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增值收益”,直接划入存贷通账户中,收益周期一般为 1 个月。第一个收益周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当月约定的收益支付日或本协议终止当日止。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收益前甲方注销存贷通账户的,乙方不必再向甲方支付该收益。

    (二)在存贷通账户与对应贷款建立关联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开始为甲方计付存贷通账户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如甲方在乙方申请的任何一笔贷款(包含不与存贷通账户相关联的贷款)存在逾期的情况,则乙方当日起不再为甲方计提任何贷款的“增值收益”,直至甲方归还全部逾期本息后,乙方从逾期本息结清之日起恢复为甲方计提“增值收益”,同时甲方可扣收存贷通账户内的存款用于归还逾期本金和利息。

    (二)甲方在乙方申请的任何一笔贷款(包含不与存贷通账户相关联的贷款)中,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连续发生逾期三次(含)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如与甲方存贷通账户相关联的贷款为甲方与其他借款人向乙方共同申请的贷款,则其他借款人应就同意办理存贷通业务提供明确书面意见或授权。

    第七条 协议效力

    (一)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协议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乙方不须再为甲方提供存贷通的相关服务:

    1. 如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其他有损贷款还款能力的事项,如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贷通账户)被冻结、扣押、查封等,或甲方在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政府部门、乙方上级机构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终止;

bsp; 3. 达到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条件;

    4. 甲方提前注销存贷通账户的当日;

    5. 甲方未按期缴纳存贷通账户管理费超过三期的;

    6. 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贷款与存贷通账户解除关联关系的条件的(不包括部分解除);

    7. 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终止条件。

    第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并不视同对甲、乙双方此前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其他授信合同的修改,也不改变甲方在前述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甲方仍须根据前述相应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按期全额归还贷款的本息。

    第九条 甲方保证存贷通账户资金来源合法,并不得利用存贷通账户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甲方、乙方各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后,如甲乙双方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权利义务(如存款和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双方仍应按原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双方同意依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声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协议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并愿意履行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