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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 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经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十六条 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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