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信用卡保证合约


牡丹信用卡保证合约

                                          编 号:
甲方(保证人):
乙方(发卡机构):

  为保证乙方债权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担保。经甲方、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牡丹卡贷记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原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牡丹信用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际担由正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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