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支付结算等服务。

  第三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享受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电子银行客户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两大类。中国工商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条 客户可在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部分业务的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卡号(客户编号、登录ID、注册手机号码)或存折账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对中国工商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客户证书和密码方式。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密码是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个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可选择使用客户证书或密码方式;办理其他电子银行业务,使用密码方式。
  企业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使用客户证书方式;办理其他电子银行业务,须使用密码方式。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支付业务,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有关交易限额和服务功能的规定。

  第九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密码、客户证书等重要资料,以防泄漏。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资料泄露,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届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自助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一条 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填写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三条 客户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注册后未按期缴纳服务年费且超过3年未使用电子银行的客户,中国工商银行有权终止其相应电子银行服务。

  第十四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账户、银行卡挂失,其中牡丹国际卡、牡丹国际借记卡等挂失即时生效;牡丹灵通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理财金账户和储蓄存款账户等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后自动解除挂失,正式挂失须到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中国工商银行将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六条 客户利用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中国工商银行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七条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电子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致电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或咨询当地营业网点。

  第十八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的问题,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与银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网站及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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