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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获准在国内购房
 
  第38号)执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通知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此前政府曾出台了一系列的“限外令”,如2006年出台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9年的“向境外投资方出售国内资产征税”规定。2010年11月,国家外汇局出台过规定,按照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2012年,发改委也发出过通知,内容规定,对于提供给外籍人士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外债需求,不予安排中长期外债额度。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限外政策放松对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高端项目而言,或将起到释放购买力的作用。“限外令”一旦取消,改变的不仅是少数购房需求,还有对未来的政策预期,由此释放的政策维稳信号让政策调整背后的逻辑愈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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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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