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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托管基金场内结算模式明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13日发布通知,明确券商托管基金场内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券商为托管的基金办理场内交易的结算业务可采用托管人结算与证券公司结算两种模式;券商发生托管业务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扣划和处置其自营结算资金和自营证券。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券商作为托管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单独的托管结算账户,用于为托管的基金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券商可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办理包括托管的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应自行负责全部客户的明细结算。

  为控制风险,中国结算要求券商对纳入多边净额结算范围的全部自营、经纪、托管等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发生托管业务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扣划和处置其自营结算资金和自营证券以弥补其交收违约。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证网 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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