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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券商创新业务需专业评价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规定,将对三类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事项进行专业评价,一是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明确要求专业评价的事项;二是证监会或行业自律组织委托协会评价的事项;三是现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尚未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主动向协会申请专业评价的事项。

  证券公司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的,相关方案应符合市场定位明确、可操作性强、业务(产品)要素齐备、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风险可控、法律关系明确、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到位等要求。

  协会收到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类别及内容的齐备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协会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证券公司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协会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足的材料及内容。

  协会自正式受理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内容作初步审查,如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符合证券行业创新方向和合规性要求,将组织专业评价。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证网 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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