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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企业占荒山林地等不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消息,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这一消息。

  两部门表示,此次调整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989年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两部门表示,这一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摘自新华网 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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