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风貌 | 电子银行 个人金融 信用卡 融e购 | 理财 外汇 保险
人才招聘 | 公司业务 机构金融 资产托管 企业年金 | 股票 基金 期货
金融信息 | 工行学苑 视频专区 网上论坛 投资银行 | 贵金属 债券 超市
托管学苑
 · 基本常识  · 业务指南
 · 案例分析  · 热点问题解答
市场资讯
 · 热点关注  · 基金证券
 · 养老社保  
联系我们 更多>>
 ·  证券投资基金处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
   司专户理财等…
   电话:66105752
 ·  全球资产托管处
   QFII资产、QDII及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
   电话:66105759
 ·  委托资产一处
   企业年金基金、信托资
   产、安心账户资金等…
   电话:66105766
 ·  委托资产二处
   保险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等…
   电话:66109612
中央财政合并整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据财政部消息,从2014年开始,中央财政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整合后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做了规定。

  根据办法,整合后的专项资金按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从使用范围看,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但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含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但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两部门明确,新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摘自新华网 2014-04-09)
【关闭窗口】
中国工商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证 03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