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风貌 | 电子银行 个人金融 信用卡 融e购 | 理财 外汇 保险
人才招聘 | 公司业务 机构金融 资产托管 企业年金 | 股票 基金 期货
金融信息 | 工行学苑 视频专区 网上论坛 投资银行 | 贵金属 债券 超市
托管学苑
 · 基本常识  · 业务指南
 · 案例分析  · 热点问题解答
市场资讯
 · 热点关注  · 基金证券
 · 养老社保  
联系我们 更多>>
 ·  证券投资基金处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
   司专户理财等…
   电话:66105752
 ·  全球资产托管处
   QFII资产、QDII及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
   电话:66105759
 ·  委托资产一处
   企业年金基金、信托资
   产、安心账户资金等…
   电话:66105766
 ·  委托资产二处
   保险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等…
   电话:66109612
保监会印发通知 严格规范关联交易披露

  中国保监会今日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准则》)的通知。其中,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关联企业和关联自然人。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下列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的信息披露适用该准则: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业务;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准则》明确,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此外,保险公司按照《准则》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准则》第3条所列关联交易行为,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以关联方为交易对手或以关联方资产为基础资产的金融产品,参照适用《准则》。


(摘自新华网 2014-05-26)
【关闭窗口】
中国工商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证 03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