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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通知明确,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3年换证要求,证券公司按年度将外汇业务有关情况向外汇局报备即可。

  外汇局简化了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关于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通知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

  外汇局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

  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摘自新华网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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