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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告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规定从事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的商业银行,其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可以在记账式国债基础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公告指出,承办银行可以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向投资者分销债券,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承办银行应当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联网测试。系统验收合格后,承办银行可增加柜台债券业务品种。

  公告同时指出,承办银行可在公告增加的品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债券进行双边报价。双边报价债券确定后,如果该债券在承办银行二级托管账户中有余额,承办银行应当对该债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且双边报价价差应当符合柜台债券业务特点、处于市场合理范围。承办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双边报价情况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考评。

  此外,公告还就信息披露、备案、数据交换等情况做出了规定。


(摘自新华网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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