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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规范财政监督 鼓励全社会参与

  近日,《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该省财政监督的范围与权限,监督检查程序、监督结果运用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财政行为。

  据了解,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

  《条例》要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若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据介绍,新规实施后,财政部门在做“监督者”的同时,也得接受监督。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财政依法实施监督。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监督情况,接受其监督。

  新规要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将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新规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摘自新华网 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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