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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要求各级消协依新消法有效开展监督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新消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认真行使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能,深入研究公益诉讼等问题,扎实有效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将于明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增加和修改了消费者协会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职能,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张茅指出,这些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新特征。

  他在要求各级消协组织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行使法定职能,有效开展监督活动的同时,也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通力合作,共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破解消费维权工作难题,强化社会监督和社会协同监管。

  现行消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20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亿元,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我国消费维权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摘自新华网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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