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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三部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12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新华网 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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