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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撰文 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

  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日前发布肖钢主席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的署名文章。肖钢在文章中表示,要积极探索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肖钢称,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体现了自由裁量行政和行政法治价值追求的变化趋势,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治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形式。上述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更多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更加适应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规律要求。

  肖钢认为,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有利于及时弥补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有利于尽快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根本减少和平息行政争议,有利于破解制度供给不足或缺陷的现实难题。

  肖钢强调,监管机构开展行政和解,是一项新型执法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保障各项工作的平稳推进。一是要强化公开监督。监管机构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影响执法工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资者、市场、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二是要强化内部制约。负责实施行政和解的部门要保持相对独立,与案件的调查处罚部门之间实行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加强制衡。要建立专门的决策制度,防止和减少对和解决策的不当干扰与影响。三是要建立行政和解执法试点报告制度,对于试点期间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报告,适当作出调整,确保行政和解试点顺利进行。


(摘自新华网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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