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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债

  财政部近日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债行为。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保持国有控制力。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权后,原则上国有控股地位应当保持不变。同时,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坚持以金融为主业的发展方向。

  《通知》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同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均不低于公司发行债券1年的利息。而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2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

  《通知》明确指出,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通知》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公司所持特定公司股份的债券。

  《通知》强调,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直接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进行决策,并报财政部备案;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中央直接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其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报财政部审核。

  地方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照中央直接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的做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核。

  《通知》适用的国有金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实业类子公司),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类公司、证券类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类企业参照执行。


(摘自新华网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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