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风貌 | 电子银行 个人金融 信用卡 融e购 | 理财 外汇 保险
人才招聘 | 公司业务 机构金融 资产托管 企业年金 | 股票 基金 期货
金融信息 | 工行学苑 视频专区 网上论坛 投资银行 | 贵金属 债券 超市
托管学苑
 · 基本常识  · 业务指南
 · 案例分析  · 热点问题解答
市场资讯
 · 热点关注  · 基金证券
 · 养老社保  
联系我们 更多>>
 ·  证券投资基金处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
   司专户理财等…
   电话:66105752
 ·  全球资产托管处
   QFII资产、QDII及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
   电话:66105759
 ·  委托资产一处
   企业年金基金、信托资
   产、安心账户资金等…
   电话:66105766
 ·  委托资产二处
   保险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等…
   电话:66109612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据银监会消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已于近日发布。《指引》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同时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规定了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

  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银行业善待消费者的职责义务所在,也是确保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维护公众信心的内在要求。此前,我国尚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

  银监会发布的《指引》分5个章节,共43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和监管部门作用的描述。

  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引》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指引》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各项业务环节落实相关规章和监管要求。

  《指引》同时规定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督促银行机构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总体来看,《指引》体现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解决了银行业消费者关切的权益保护规章制度缺失问题。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全面落实《指引》,下一步银监会将从多个维度出发,实施监管评估,组织行业评比,开展社会评价,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


(摘自新华网 2013-09-05)
【关闭窗口】
中国工商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证 03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