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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做出重要调整

  中国银监会日前对外公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原办法做出重要调整,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奠定基础。

  修订后的《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

  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

  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

  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

  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

  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后,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各设立了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随着试点实践,原《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需要;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此次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在市场主体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启动扩大试点工作。


(摘自新华网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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