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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根据国家外管规定,出境人员(包括居民及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出境、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或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且携带一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的,必须在出境之前办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我行可为客户办理该项业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及有价证券出入境的,无须开立《携带证》。

  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有关外管规定: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5000美元以上需要向海关书面申报)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予以放行。但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应按下列要求开立《携带证》:
  1、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2、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对于“当天多次往返者”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的特殊规定:
  1、“当天多次往返者”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携带外币入境时,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向海关书面申报。
  2、“当天多次往返者”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首次出境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含)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携带外币现钞分别不可超过500美元(含)和1000美元(含)。
  《携带证》自签发之日起30天之内一次使用有效。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挂失补办
  如果客户的《携带证》不慎遗失,可回我行原签发网点开具《补办证明》;然后凭该证明到外汇局北京管理部办理核准件;最后再凭外汇局北京管理部出具的核准件到我行原签发网点补办《携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