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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分行 > 最新业务 > 国际业务 >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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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简述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后,我行凭借强大的境外网络机构,帮助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或境外发行债券,满足其筹资需求,用于境内成员企业引进设备、技术和服务等。与国际商业贷款利率相比,境外发债虽然手续比较复杂,但具有利率相对较低、期限相对较长等优势。

  二、适用对象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并获得上述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同时,发债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具体要求包括: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 资信情况良好;
  3.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4. 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5. 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6.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特色优势
  境内非金融机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筹集较低成本人民币资金,用于其境内的营运拓展以及海外的承包项目或直接投资。

  四、操作流程
  1. 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将发债募集资金汇回境内,需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2. 在获得上述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后,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按照当地人行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如需)。
  3. 境内非金融机向我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经人民银行同意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及偿还汇出。该账户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4. 境外发债资金汇入境外发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后,应当严格按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服务渠道与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5:00之间,在我行任何一家开办国际业务的网点均可受理。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