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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分行 > 特色业务 > 国际业务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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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系指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的企业(承保的保险公司须与工行签有合作协议),凭借获得出口信用保险单的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一、业务范围:
  
  (一)支付方式为信用证(L/C)或者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C)等;
  
  (二)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经过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可扩展至360天。

  二、必备条件:
  
  (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
  
  (二)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企业已全面、恰当的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
  
  (三)企业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险限额;
  
  (四)企业按照《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施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五)企业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工行,并与保险公司及工行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
  
  (六)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七)工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操作流程:
  
  (一)企业与工行及保险公司签订一式三份的《赔款转让协议》;
  
  (二)企业向工行提出叙作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申请并提交融资申请书,与工行签订《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协议》、《代理索赔协议》(或索赔权转让协议),并将空白的《索赔申请书》、《可能损失通知书》等保险公司在提赔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盖章后留存在工行;
  
  (三)企业向工行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保险单(含报单明细表、保险费计算书、国家分类表)复印件、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正本、保费收据、出口申报单,对于出口企业在某一方买方限额项下就多笔出口的融资申请,企业应就每笔融资向工行出具《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
  
  (四)企业应向工行提供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装箱单、提单、货运保险单、产地证、银行往来函电、贸易往来函电。
  
  (五)企业已向保险公司交纳最低保险费。
  
  (六)赊销O/A项下的融资,企业应在贸易合同中加入条款,注明回款路径,并明确回款应汇入工行指定账户。
  
  (七)其他材料。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