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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明确跨市场跨境ETF交易流程

  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该所2004年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细则》对上交所ETF的发售、申购、赎回、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跨市场、跨境ETF的买卖、申购、赎回相关事宜,为该所首只跨市场、跨境ETF的发行上市做好了规则层面的准备。新版《细则》的发布也为上交所ETF市场业务创新和长远发展拓展了空间。

  上交所人士表示,为更好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跨市场ETF推出,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在保持《细则》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一部分条文修改直接与跨市场、跨境ETF的运作差异相关,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赎规则、ETF基金净值及参考净值(IOPV)计算方式、代办券商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风控要求及违规后的纪律处分措施等;还有一部分条文修订主要是为业务发展预留空间,如扩展ETF和申购对价的定义、完善基金发行、停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等。

  根据《细则》,在上交所ETF和跨市场ETF的交易中,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其中,跨市场ETF当日申购且同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在跨境ETF的交易中,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申购总额、赎回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设定限额的,超出额度的申购、赎回申报为无效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沪深两交易所发布的《细则》,其整体结构和多数条款是相同的,但在跨市场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赎的规定上存在明显差异。按照上交所《细则》,跨市场ETF基本保持了现有单市场ETF的“T+0”交易效率,如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立即用于申购ETF,当日申购的份额当日可以卖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也可以立即赎回。而根据深交所《细则》规定,当日申购的跨市场ETF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可以卖出或赎回。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证券报 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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