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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 年1 月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 年6 月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
    风险等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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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6 月8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2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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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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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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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精致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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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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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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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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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1.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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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
    设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
    业务总监。自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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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
    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先后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CEO、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2016 年12 月至
    2021 年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9 月至今任安
    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总裁。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Fuji
    Oak Hills 公司董事。自2009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
    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
    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1 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CIO 和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至2021 年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7 月至2013 年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
    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10 月
    起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执行董事、总裁。2018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 年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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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
    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总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
    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
    理中心)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
    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担
    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2 月至2021 年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
    作,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
    养处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教师、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
    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I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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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
    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
    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
    委书记职务。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
    经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
    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
    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 年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 年8 月至2021 年5 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
    院院长。2021 年5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
    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自2021 年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
    理事长。自2020 年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年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 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 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 年8 月起至
    今,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
    事。
    陈士俊先生,职工监事。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至2003 年间曾在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 年;2003 年至2007 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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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
    管。2007 年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
    部总监,并于2010 年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 年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9 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盛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0 年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0 年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 年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
    1994 年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
    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担
    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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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2 月至2021 年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
    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8
    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3 月起加盟本
    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
    年5 月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
    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 年5 月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2
    月至2020 年3 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曾在中关
    村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
    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2013 年12 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12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 年2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邓列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 年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20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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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勇先生,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CPA,CFA,中国注册造价师。1993 年8 月至2007 年8 月先后就职于上海电力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预算主管、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任评审经理。2007 年
    9 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11 月起担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2016 年4 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投
    资官。2010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至2018 年1 月担任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至2018 年1 月担任浦银安盛睿智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精
    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3 月起,担任浦银安
    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7 月起,担任浦银安
    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增长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段福印,任职时间2009 年6 月4 日至2010 年6 月25 日;
    林峰,任职时间2009 年6 月4 日至2011 年5 月5 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FOF 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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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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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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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
    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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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
    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
    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
    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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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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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
    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
    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
    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
    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
    的审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
    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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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
    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
    管理层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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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
    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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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 年1 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03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
    “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
    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
    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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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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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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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61638452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
    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
    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
    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
    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
    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
    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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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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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73 号文批准,于2009 年4 月27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9
    年5 月2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27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836,989,022.73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1,766.85(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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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
    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09 年6 月4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09 年6 月29 日起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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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
    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
    金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 元或详
    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
    额为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99,999,900 元。
    (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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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 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六)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七)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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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1.5%
    100 万元≤M〈500 万元1.0%
    500 万元≤M〈1000 万元0.3%
    M≥1000 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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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持有期7 日以上(含7 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注:就赎回费而
    言,1 年指365 天,2 年
    指730 天。
    (三)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1.50%
    7 天≤N<1 年0.5%
    1 年≤N<2 年0.25%
    N≥2 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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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
    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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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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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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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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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可进行转换的基金、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
    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
    相关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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