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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可到港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规定》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对香港市场和内地基金业都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促进香港资产管理机构的多元化,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吸引优秀人才,加强与国际资产管理同业的交流,丰富国际竞争的经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QDII业务的开展。

  截至2008年第一季度末,中国证监会共批准了19家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业务资格,共批准了8只公开募集的QDII基金。其中,5只QDII基金募集完毕,募集规模达到1225亿人民币。目前QDII基金规模较为稳定,没有出现大额赎回,个别基金还有一定的净申购。


(摘自和讯网 20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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