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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东方之珠”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东方之珠

产品代码

830001

目标客户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它投资者

投资范围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的蓝筹股、国企股、红筹股及亚洲的债券。

募集期

2007年6月1日~2007年6月30日

投资封闭期

产品生效日至首次开放日之间的期限

业绩比较基准

美元投资基准:40%法国巴黎银行中国价格指数+60%摩根大通亚洲信贷指数

产品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管理人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

产品境内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境外托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开放式,准基金型理财产品

封闭期

三个月

申赎日期

封闭期结束后的每星期第一个工作日

净值报价货币

人民币

认购费

认购金额<100万元,1.2%;
1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0.8%;
认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申购费

申购金额<100万元,1.5%;
1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1.2%
申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赎回费

第1年:0.5%;第2年:0.3%;大于2年:0%

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年)

1.5%

托管费(年)

0.2%

认购起点/追加金额

30万元,追加金额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

工作日

指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以及香港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正常工作日。

其他规定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客户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于起息日计入投资本金。赎回日至本金返还及理财收益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二、投资管理团队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产品资产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向产品管理人就产品资产提供全权资产管理服务。投资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现于产品管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合同(“管理协议”)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合理慎重地管理产品资产。

  三、投资范围
  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股票类资产(不超过投资组合的50%)、债券类资产、现金类资产及开放式基金。
  本产品可投资于:
  1. 在许可证券交易所(即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交易所)上市或报价或买卖的股票、备兑认股证(有抵押或无抵押)、优先股、可换股优先股及可换股债券;
  2. 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市场上市或报价或买卖的任何类型债券或可换股债券及优先股,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基金,以及非上市债券,此类别可包括短期工具(例如国库券);
  3. 包括(但不限于)由投资者以集合形式投资于资产的任何单位信托、开放式投资公司或其它投资工具(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或受规管),投资者按比例分占于该等投资资产(包括由乙方及其附属公司管理的资产)的资产净值;
  4. 包括(但不限于)尚余到期日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存款证、定期存款、票据、商业票据、短期政府债务(例如国库券)、汇票、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工具。

  四、产品流动性规定
  产品的申购、赎回自产品生效后3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产品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每星期第一个工作日,除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以及香港法定假日。若因海外市场其它节假日导致对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产品管理人将指示产品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最晚于T+7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五、信息公告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通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途径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预期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

  七、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本产品的投资承受所有证券的固有风险,即投资价值可升亦可跌。此外,本产品可能受该等基金所投资的若干市场对投资者施加的持有投资限额所规限。
  2. 利率风险──本产品资产所投资的国家的利率有可能波动。该任何波动可能会直接影响本产品收取的入息以及其资本价值。
  3. 汇率风险──以货币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价值的变化将使投资者蒙受汇率风险。
  4. 对冲风险──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采用以订立金融期货合约的对冲方法尝试抵销市场及货币风险。但并无保证该对冲方法将会达到预期效果。
  5. 衍生工具风险──参与期货市场涉及不利用该等工具将不会承受或承担不同种类、水平或性质的投资回报或风险。若证券或货币市场的动向与经理人所预测相符或相违,则对本产品造成结果可能比未使用该等工具更好或更坏。
  6. 相关基金种类受到限制──本产品只可投资于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其关连人士管理相关基金。
  7.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所有金融市场可能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出现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本产品可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个别国家,经济可能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本身资源充足与否及往来帐等方面与经济较为发达国家更佳或更差而有别。就任何新兴国家,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政局改变、政府规例、社会动荡或外交发展(包括战争)均有机会对该等国家的经济于该等国家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本产品于新兴国家的法院可能难以取得及强制执行判决。此等经济及政治风险可能对与新兴市场表现相关的衍生工具及证券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 流动性风险──本产品可投资于大量持有场外工具(例如远期及掉期合约及非交易所买卖期权)的相关基金。此等工具可能不时不流动,而相关基金的管理人因此未必可以变现此等投资。此外,由于本产品为单位投资组合管理基金,倘本产品于短通知期内被迫套现其所有资产,若干资产可能未必实时能变现,而经理人可酌情按比例向单位持有人分派此等资产,并寻求以同等方式对待所有单位持有人。
  9. 信用风险──如本产品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失责,相关基金的表现将蒙受负面影响。

  特别提示:
  1. 本产品之具体内容,在《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东方之珠”产品说明书》中详述。
  2. 产品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财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除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外,本产品投资收益完全归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也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投资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等)、信用风险和其它相关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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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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