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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35,879.60 1.93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17.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954,238.57 87.4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02 和而泰 127,300 2,426,338.00 2.87 
    2 300351 永贵电器 144,400 2,411,480.00 2.85 
    3 601975 招商南油 565,600 2,279,368.00 2.70 
    4 600754 锦江酒店 35,800 2,251,820.00 2.66 
    5 300850 新强联 25,030 2,228,420.90 2.64 
    6 600765 中航重机 69,000 2,220,420.00 2.63 
    7 600546 山煤国际 109,700 2,134,762.00 2.52 
    8 688518 联赢激光 62,385 2,120,466.15 2.51 
    9 300593 新雷能 49,560 2,057,235.60 2.43 
    10 300775 三角防务 42,200 2,031,930.00 2.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469,796.23 5.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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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69,796.23 5.2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41 20国债11 24,180 2,476,732.89 2.93 
    2 019666 22国债01 13,720 1,387,398.35 1.64 
    3 019629 20国债03 6,000 605,664.99 0.7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2021年9月11日,山煤国际公告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存在内
    部控制不完善,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子公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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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2
    年3月1日,山煤国际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由于与控股股东山西煤
    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山煤国际、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基金管理人通过进行进一步了解后,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山煤国际的股票投资价值构成实
    质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801.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09,366.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0,900.47 
    6 其他应收款 - 
    8 其他 - 
    9 合计 1,837,069.1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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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11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2月31日 0.20% 0.03% -13.13% 1.27% 13.33% -1.24%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89% 1.06% 1.82% 1.19% -7.71% -0.13%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1.56% 1.34% 9.00% 1.13% 2.56% 0.2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91% 1.19% 31.22% 0.95% -10.31% 0.24%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4.18% 2.76% 28.04% 2.23% 16.14% 0.5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5.35% 1.75% -13.19% 1.45% -12.16% 0.3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55% 1.09% 2.81% 0.67% 2.74% 0.4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7.96% 1.54% -25.96% 1.17% -2.00% 0.3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7.36% 1.36% 26.22% 1.13% 21.14% 0.23%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6.14% 1.75% 23.21% 1.29% 52.93% 0.46%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7.24% 1.33% 9.35% 0.87% 17.89% 0.4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12.71% 1.69% -9.07% 1.25% -3.64% 0.4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6月30日 200.10% 1.59% 65.54% 1.27% 134.56% 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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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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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
    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
    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
    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
    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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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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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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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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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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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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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8、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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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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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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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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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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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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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净值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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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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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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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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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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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
    的波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此类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1、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
    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
    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
    失。
    2、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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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A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本基
    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A股的投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九章。总体而言,A股市
    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截至
    2017年8月,A股上市公司超过3000家,流通市值逾40万亿元,今年以来月均成交额逾
    9万亿元。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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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小市值的股票,由于中小市值的股票价格具有高波动性的特点,因
    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净值的波动率高于其他类型的股票型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此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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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处于发展初期,其市场地位并不稳固,财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不强,
    经营业绩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并可能导致其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不及其他类型
    的股票或市场平均水平,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偏低。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具有相关性。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操作中交易指令传输不畅或交易过程中误操作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七)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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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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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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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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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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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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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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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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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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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
    变更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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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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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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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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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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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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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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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订立《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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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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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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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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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
    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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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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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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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于中小盘股票。本基金对中小盘
    股票的界定方式为: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末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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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50%的股票为中小盘股票,调整完成的结果由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本基金
    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
    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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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投
    资限制的第2、9、12、13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
    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
    本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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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进行改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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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发送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发送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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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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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的发生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
    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
    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
    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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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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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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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
    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
    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
    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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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
    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
    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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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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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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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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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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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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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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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站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
    规则请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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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事项
    1.2021年7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2021年8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3.2021年8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4.2021年8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5.2021年8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6.2021年8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申购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7.2021年8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8.2021年8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中期报告》
    9.2021年9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0.2021年9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11.2021年9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12.2021年10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公
    告》
    13.2021年10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2021年10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3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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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21年10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16.2021年10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7.2021年11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18.2021年11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19.2021年11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20.2021年12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1.2021年12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2.2021年12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3.2021年12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4.2021年12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5.2021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21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7.2022年1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28.2022年1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9.2022年1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诺亚正行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0.2022年1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1.2022年1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32.2022年1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3.2022年1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4.2022年1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5.2022年1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第4季度报告》
    36.2022年1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7.2022年1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38.2022年1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9.2022年3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0.2022年3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宜信普泽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1.2022年3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年度报告》
    42.2022年4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43.2022年4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2022年4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第1季度报告》
    45.2022年5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46.2022年5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47.2022年5月2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8.2022年6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49.2022年6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0.2022年6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51.2022年6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2.2022年6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3.2022年6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
    54.2022年6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5.2022年6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56.2022年7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7.2022年7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58.2022年7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宝证券
    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规定媒介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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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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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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