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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简述 内保外贷是指为满足客户“走出去”业务真实、合理、合法的融资需求,由我行作为担保人开出的以我行境外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我行境外机构据以向客户(即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租赁融资等)的业务。
二、适用对象 境内企业在境外成立的关联公司,需要在境外获取融资,但不能满足境外银行的信贷准入条件。
三、开办条件 (1)担保申请人在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并在我行境内分行开立结算账户。被担保人应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资信状况良好; (2)内保外贷的担保申请人可以是被担保人(即借款人)的关联方,也可以是其上下游业务链条上具有稳定关系、双方合作时间超过2年(含)的交易对手(能提供全额低风险反担保的可不受限制); (3)具备真实、合理、合法的融资背景;基础交易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4)借款人能够承诺(担保申请人能够承诺监督)担保项下资金不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中国境内使用。
四、特色优势 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五、操作指南 第一步:担保申请人向我行境内机构提交内保外贷业务需求及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我行境内机构根据客户需求,综合考虑税务、法律等因素,设计融资结构,确定境外贷款行; 第二步:我行境内机构对申请人企业资信及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在满足我行要求后,与申请人签订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对采用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我行境内机构与反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三步:落实各项前提条件后,由我行境内机构出具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 第四步:境内分行审核同时,我行境外机构审核借款人合法资格、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与境内申请用途一致; 第五步:我行境外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收到境内分支机构开出的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设定为前提条件之一; 第六步:借款人落实贷款协议提款前提条件后,完成提款。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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