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9日 02:44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追加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
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追加财务资助额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帮助控股子公司突
破融资瓶颈,确保“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
2、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实施有
效管理和风险控制。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湖南常德友谊阿波罗有限公司 追加提供
3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王林 柳思维 陈共荣 邓中华
2015 年 7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