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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扩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原《适用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本次修订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作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便利企业报审募集配套资金,过去对配套资金超过25%的,需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现在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一并审核。二是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适用意见》修订的同时,证监会一并发布了问题与解答,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证监会同时决定近期部署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市场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专项打击,今天已经部署了第一批集中打击的案件,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并购对象的财务造假、舞弊行为;二是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三是与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交织的及新三板市场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四是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五是集中资金、持仓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中国金融信息网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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