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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今发布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酝酿已久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靴子”落地。6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将从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个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所谓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在人口老龄化加速背景下,通过盘活老年人房产,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无疑是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的又一次补充和完善,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

  两种产品类型可选

  在《指导意见》中,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

  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保险处处长姚渝说,这主要是考虑到业务期限很长,从60岁开始到死亡的平均余年里,房地产增值情况不确定。这样设计给了客户两种选择,即选择跟或不跟保险公司分享收益。

  住房反向抵押并非为保险业首创或独有。早在2011年,中信银行就曾推出养老按揭,规定凡年满55周岁的中老年人或年满18岁的法定赡养人以房产作为抵押,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养老。贷款人每月偿还一部分利息或本金,贷款到期后再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

  “养老年金的资金来源全部为保险资金。无论是哪种产品类型,一旦发放的年金本息之和超过了房产拍卖的价格,保险公司是无法追偿的,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姚渝说,和银行做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相比,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大风险。

  保险公司态度谨慎

  “到目前为止,保监会还未接到相关申请。”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说,保险公司对此积极性不高。

  根据《指导意见》,只要满足了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硬性条件,保险公司就能开展这项业务。综观保险行业,符合这些条件的寿险公司多达几十家,但实际操作中,公司的态度颇为谨慎。

  此前,保监会人身险部曾组织过关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课题研究。幸福人寿、泰康人寿、合众人寿、太平洋寿险和平安人寿等中资公司,以及中美大都会等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其中。

  保险公司小心谨慎的原因显而易见,除了上述因本息产生的利率风险外,对保险公司来说,面临的最大风险是长寿风险和房地产波动风险。

  此前在2014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也曾表示,在城镇化、土地财政等多项因素影响下,房价将可能出现区域性分化,房地产存在一定风险。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比现有产品要复杂得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政策把握能力、服务能力、精算和产品设计要求非常高。符合条件的公司都能做,但愿不愿意做则是另一回事了。”袁序成说。

  在预测市场前景时,袁序成说,不会一单也没有,但整体的量也不会太大。

  基于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较大,《指导意见》还特别规定,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

  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有待提升。《指导意见》对销售人员和销售过程都作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对销售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保监会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该制度建立前,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资格条件,建立培训及考核制度。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后,从其规定。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销售人员应品行良好、业务熟练、无投诉及其他不良记录。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其中针对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应不短于1天。销售人员经考核通过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销售资格。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必须取消其销售资格。

  《指导意见》还规定,要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对于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参与分享房产增值的方式与比例等。

  对于中途退出的消费者,《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定期向客户披露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金领取情况、退保赎回价值等。对于参与型产品客户,还应向其披露房产评估价值信息以及房产评估价值变动对年金领取金额的影响。

  “由于没有经验,《指导意见》显得很原则。等试点开始后,保监会将陆续出台监管政策,进一步细化价格、利率等问题。”姚渝说。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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