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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你生育险了吗?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这是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一句名言。在“三八”妇女节这样一个充满温情的节日里,“权利”、“斗争”,这些冷冰冰、硬邦邦的字眼也许不但让男性读者,也会让很多女性读者感到不舒服吧。然而,当您留心观察周围女性权益保障的现状,您将不会认为我们是在杞人忧天。

  今天,我们的关注点从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等话题上移开,落在上述这些妇女生存权益保障问题上。毕竟,这些才是每一名女性都必须面对和正在经历的人生。

  工作着是美丽的 同工同酬却是艰难的

  不仅是刚毕业的女大学生,也包括正在工作状态中的女性和那些将要面临退休的女性,大家普遍认为,女性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日益严重的侵害,而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更为突出。

  家住省城的本科毕业生小田是优秀学生干部,也有过兼职经历,她算得上是同班女生中的翘楚。即使如此,她至今尚未找到理想的工作。“我想去的几家单位都表示不要女生,虽然语气很委婉,态度却是坚决的。尽管我与那些男生不相上下,但财务这个岗位就是不会给我,大概就是因为我得生孩子请假。法律也拿不住他们的把柄,因为他们会告诉你这个职位已有人选,你又无法找证据。近十年来这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我只能继续降格以求。”

  38岁的太原市郊某大型国企女工魏英正在犹豫是不是该响应单位号召选择内退。“退吧,自己还这么年轻,实在不想闲下来。不退吧,明摆着,这是单位在变相裁人,也许下岗、分流、调换工种,不确定因素更多。思来想去,还不如内退算了,还能拿点稳定工资。”

  30岁的某公司人力主管孙萌则有着“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光环下的深重忧患与牢骚:“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双方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差异。比如总经理助理位置空缺,同样条件下,肯定倾向于男性人选。又比如年终红包,公司规定,红包数额是保密的,但实际上,大家私下都会互相打探。同样的职位,男同事的红包就比女同志丰厚一点。也许,领导们以为,女性对工作成就期望值相对要低一些。虽然差别不是很大,但这在实质上反映了女性与男性在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异!”

  以上现象并非个案。

  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遗憾的是,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但是由于对用人单位缺少实质上的处罚性措施,用人单位即使不遵守法律规定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些现象普遍存在。千万个小田孙萌们根本无力抗争也无权选择。

  做母亲是幸福的 决定做母亲却是两难的

  在私企任文秘的刘小姐已经32岁了,却一直不敢要孩子。理由很辛酸:休完产假回来后,肯定没自己的位置了。单位已有前车之鉴。工作是生存的根本,要工作还是要孩子?这是个问题。同年龄、在某报社工作的贾编辑比她幸福多了。她生孩子休息了半年,享受产假待遇,上班后仍在原岗位任职,只是生孩子的数千元费用完全由自己负担。相对更幸福的是同年龄、在省城一职业技术学院任教的陈老师。她的产假加上寒暑假共休息了一年,除代课费外,薪水一分不少,上班后照常代课,每天有哺乳时间。她生孩子在2001年,学校给报销了800元生产费用。

  刘、贾、陈三位女性都是有知识的职业女性,但她们都没有听说过“生育险”这一名词。2005年在北京首先实行的生育险,是目前为止最能体现对女性关爱的国家规定,也是目前为止还远未能大范围普及推行开来的一项国家规定。

  生育保险是纯福利性、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适用于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一个小险种,只要是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符合国家和省市计生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享受(有些城市男职工也可享受),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聘用干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临时工等。赔付项目是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产前检查费三项。

  按规定,参保女职工在自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上述费用后,应先现金垫付,待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件再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但采访中记者发现,我省享受此待遇的女性为数很少,许多人甚至根本不了解该险种,而不少单位也根本没有为女职工缴纳这一保险费。大同某保险公司女职员曾特意去当地有关机构咨询过:“一句‘政策还没下来’就把我打发了。”

  2007年中国社会蓝皮书指出,到“十一五”期末,城镇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将达到8000万人。

  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律师们常常接到当事人在以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咨询。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申请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必然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更加激化。事实上,许多人只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愿因为维权而失去一份工作。

  做女人是美丽的 维护女性健康却是不易的

  相比起自己那些单位连工资都发不出的女同学,太钢女职工王大姐觉得自己很知足。“我们的工资就不用说了,每名女工每月还发卫生费,每年还要给做专门的妇科体检。”王大姐是众多接受采访者中惟一知道并享受“卫生费”这一女性福利项目的人。

  其实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有“卫生费”这一福利了。在那些忠实执行它的单位里,最早是发卫生纸,后来变成卫生巾、卫生棉。然而卫生用品日益进步,相关福利制度却未能跟得上步伐。山西省总工会曾在2004年7月出台条例,规定单位每月要为女职工发放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实际生活中,连许多医疗单位职工也没听说过还有这么一项福利。

  卫生费是小事,体检可是大事。当乳腺癌、宫颈癌等妇科恶性肿瘤发病率以惊人速度上升时,作为女职工福利的妇科体检制度却在以同样速度下滑。

  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专家、副主任医师张林爱从事妇科临床20年了。“总的来说,这方面进步不是很大。”她谨慎地说。

  “社会发展快了,各类妇科疾病发病率呈数量上升、年龄下降趋势。其实几大妇科病前期极易被检查出来,而且早发现早医治效果极佳,无论从医学角度还是社会角度看,妇科体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现实中,只有那些效益好而且领导也重视的单位才能为女职工做得了体检。而这些单位几乎是数得出来的不多几家。全面的妇科体检包括普通检查、宫颈病理检查、乳腺B超和妇科B超四项,全部费用为200多元。但很少有单位能为女职工做全面体检,能做一半就不错了。”

  让张林爱欣慰的是,女性自身的保健意识还是大大增强了,尤其是自身素质高也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女性,自行前来检查的比例大幅增加。但这也恰恰反映了社会福利缺位现象更严重了。“我希望妇科体检的年龄能重新规定,从以前的35岁降到30岁甚至更低,保证起码一人一年一次。我希望国家能出台专门法规和健全这样一个体制。否则女性健康保障永远是一句空话。”

  太钢公司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商晓萍告诉记者:像太钢这样的大企业,每年职工各种福利支出数千万元,仅体检费一项就多达数百万元。良好的企业效益保证了他们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已经跃入了“改善工作和体检环境等”更高层次上了。不但如此,企业还在未雨绸缪,建立了“特殊疾病互助险”,将四大妇科肿瘤纳入该体系,几年来已经有60多位患病女职工每人得到了1万元的赔付或帮助。“女性的权益保障不是一家几家企业有能力解决的,还得靠政府。而从某种程度讲,工会组织对民企私企的约束力差多了。我觉得首先还是得有类似工会这样的组织来呼吁来奔走。否则行政方也很难接受个人的单薄求告。”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用人单位也由于竞争环境等原因,在自身的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往往选择了倾向于自身利益,有关的制度又不尽完善,或者虽然有了很完善的法规,却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我们至少要做三件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曾经,在“两会”上,媒体记者发现,几乎都是女性委员在讨论要保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话题,而男性委员的声音很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似乎成了女性委员们的“内部事务”。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主任尚绍华曾说:“我们并不奢望所提的建议全部写进法律里,但是,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过程来反映我们的声音,同时,也引导妇女对权益维护的关注。”

  也许这还需要国家、企业和每一个公民的共同的长久努力。

  后记:

  有人说:妇女节、六一儿童节、教师节……都是弱势群体的节日,是给弱势群体的一个安慰。

  100年前,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中国妇女的解放》一文中说:“思想家们大多认为,只要每一代人的母亲仍然无知、不为人所关心,那么中国永远不会强大。中国人终于认识到了母亲在塑造儿子时的地位。”承担母亲这一伟大职责的女性,其重要和潜力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为人所认知?生活在当代的中国女性,很幸运地已经进入到一个比较光明温暖的社会层面了,但这绝非进步就此驻足的理由。我们在此感谢商晓萍、张林爱、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感谢所有为女性的生存发展而努力工作着的人们!

  (作者:冯迪)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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