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输入
30
字
首页
个人业务
个人金融
网络金融
信用卡
贵金属
私人银行
金融市场
理财
基金
外汇
债券
保险
证券
企业业务
网络金融
公司业务
小微金融
机构金融
资产托管
养老金
投资银行
金融市场
关于工行
工行风貌
人才招聘
企业文化
客户服务
视频专区
债券
债券首页
债券产品
债券资讯
您所在的位置:
债券
>
信息披露
>
交易提示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
815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请示》(泰康发〔2015〕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发行情况。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6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