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16日 16:07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认购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中融-融盛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于2013年3月14日,迄今已正常运作满28个信托月,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特向本信托计划第一个开放期(2013年4月12日)和第二个开放期(2013年4月17日)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本公告中统一简称为“受益人”)公告如下事宜:
按照《中融-融盛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之约定以及受托人实际运营管理的需求,受益人可于信托计划成立满28个信托月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下同)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满29个信托月之日(即2015年8月14日,下同)止,书面申请赎回(赎回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一)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
受托人原则上将按照“赎回申请时间优先”、“认购时间优先”和“资金规模匹配”的原则办理赎回申请。
受托人按照前述约定确认赎回申请人和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后,赎回申请人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满30个信托月之日(即2015年9月14日,下同)退出信托计划,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满30个信托月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
如受益人放弃本次赎回权利,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运营管理的需求以及有利于受益人利益的原则自行决定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该部分受益人直接分配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及信托收益,或由受益人继续持有信托单位并享有信托利益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如果受托人决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则受益人将被视为于信托计划成立满30个信托月之日退出信托计划;如果受托人决定受益人继续持有信托单位,则该信托单位按照以下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信托收益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认购资金金额<300万元:10%/年
认购资金金额≥300万元:11%/年
为确保您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利益,请您于2015年8月14日前根据本通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受托人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如受益人逾期未反馈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则视为您放弃本次赎回权利。
如本公告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未提及事项仍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感谢您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事务。
特此函告!
附件:赎回申请书.pdf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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