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9日 22:4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后,对《关于追加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
金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近期,公司股价出现严重背离公司基本面的非理性大幅下跌,基
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公司控股股东王延安女士决定出
资1,650万元,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增持公司股票。据此,决定
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额度由不超过5,500万元追加至6,900万元。有利
于稳定公司股价、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追加额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本次追加额度不构成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额度进行追加。资金额
度追加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梁丽萍 王良恩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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