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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
2017年01月13日 21:2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设立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该交易属于对外投资行为,该对外投资行为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没有对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行为。
独立董事:刘善荣、张学斌、刘书锦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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