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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年01月10日 09:04
关于对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5月22日,你公司将子公司北京世纪昌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昌运)10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交易底价为21077.87万元。2015年6月15日,你公司与北京瑞泰汇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总价款24377.87万元向其转让世纪昌运100%股权。你公司对上述交易确认投资收益15487.61万元,相关利润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直至2015年8月22日才在2015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1月5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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