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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6年12月26日 17: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昊华能源) 
    
    
    关于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2015年分别收到企业所得税退税款7,046万元、4,896万元,你公司在收到退税款时未及时予以披露,且将退税款作为经常性损益予以列报,导致你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企业所得税退税事宜的具体内容、原因和影响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披露更正后的2014年、2015年年报。你公司应当在披露上述更正公告后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6年12月12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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