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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2017年01月16日 14:49
    
    关于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控制的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集团”)的子公司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发生额为28,550万元,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11,000万元,得利斯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得利斯集团子公司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非经营性占用得利斯资金累计16,000万元,其中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7,000万元。公司对此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月2日,公司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预付5,0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直到2014年7月份公司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及其控制的附属企业得利斯畜牧和得利斯农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9.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郑和平,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杨松国,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月3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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