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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年01月03日 20:12
关于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在报告期内你公司利用闲置流动资金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购入银行承兑汇票累计达1.27亿元。该关联交易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条件,但你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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