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6日 15:22
关于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富”)及法定代表人伍新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5年9月6日,广州穗富通过旗下25只信托产品合计持有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21,以下简称“同大股份”)股份3,031,084股,持股占比6.83%,为同大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9月7日至9月25日期间,广州穗富通过信托产品累计减持同大股份741,777股,减持比例为1.67%。广州穗富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此外,广州穗富曾于7月10日出具了不减持“同大股份”股份的承诺函,广州穗富也违反了该承诺。
广州穗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的规定。广州穗富法定代表人伍新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广州穗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新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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