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04日 21:44
关于对张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曦: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8月,你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董事长在进行管理层收购时,曾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人作为易联众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会从事与易联众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易联众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易联众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帮助”。但事实上,2015年7月,你向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投资1040.82万元,持股比例40%,为第一大股东;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病历,与易联众主营业务之一的电子病历相同。直至2016年10月,你才转让了上述股权,违反了收购时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改进、学习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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