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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昊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号)第八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于2016年12月26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12月20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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