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6日 15:35
关于对林志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林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3年9月5日,林志作出决策,委托匡某某具体操作“林志”账户、“陈某某”账户共13个账户陆续买入“康达尔”股票。至2013年10月10日,以上13个账户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首次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到5.12%;至2013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0%,达到10.39%;至2013年12月11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5%,达到15.08%;至2014年7月20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占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15.81%。对于前述股份及权益变动,林志迟延至2014年12月4日才进行披露。前述当事人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康达尔”股票。
林志作为上述13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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