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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2016年08月23日 11:53
    
    关于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高寄钧,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冰,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立新,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云霞,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海金,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
    或“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汇金股份披露《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利润分配预
    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同时,公司称截至本
    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公告日, 尚未收到提议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通知。 2016 年 3 月 24
    日、 25 日,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减持公司股票 100 万股,
    减持金额 40,500,000 元;公司时任董事高寄钧减持公司股票 100 万
    股,减持金额 40,500,000 元;公司副总经理王冰减持公司股票 50
    万股,减持金额 20,250,000 元;公司副总经理刘立新减持公司股票
    92,225 股,减持金额 3,920,023.63 元;公司财务总监张云霞减持公
    司股票 5 万股,减持金额 2,123,350 元。
    公司时任董事高寄钧、副总经理王冰、副总经理刘立新、财务
    总监张云霞在减持公司股票前,未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
    未履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职责,在本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履行对其自身减持计划的披露义务,
    且未主动问询提议人、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 6 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汇金股份时任董事高寄钧、副总经理王冰、副总经理刘立新、
    财务总监张云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规定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4 条规定。汇金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规定及本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8.4 条规定,对
    公司时任董事高寄钧、副总经理王冰、副总经理刘立新、财务总监
    张云霞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高寄钧、副总经理
    王冰、副总经理刘立新、财务总监张云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8 月 18 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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