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3日 11:52
关于对赵海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3月23日,汇金股份披露《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同时,公司称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公告日,尚未收到提议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通知。2016年3月24日、25日,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减持公司股票100万股,减持金额40,500,000元;公司时任董事高寄钧减持公司股票100万股,减持金额40,500,000元;公司副总经理王冰减持公司股票50万股,减持金额20,250,000元;公司副总经理刘立新减持公司股票92,225股,减持金额3,920,023.63元;公司财务总监张云霞减持公司股票5万股,减持金额2,123,350元。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履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职责,在本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履行对其自身减持计划的披露义务,且未主动问询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6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汇金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4条规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高寄钧、副总经理王冰、副总经理刘立新、财务总监张云霞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海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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