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8日 15:38
关于对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
经查,你院作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邮科技”)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累计减持湘邮科技股份7,801,468股,减持比例为湘邮科技股份总数的4.84%。期间,又于2015年6月12日买入湘邮科技股份12,800股。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我局决定对你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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